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1585729837/czj/2019-0000031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3-2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03-26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设立“临沂市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为管好用好该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

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既要坚持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性导向,又要遵循市场规律,与市场化运作充分结合,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市县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运营管理

第四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由市财金投资集团发起,首期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4亿元(原过桥还贷资金),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募集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剩余出资。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实行认缴制,根据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市财金投资集团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和企业需求,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日常存量资金。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应急转贷基金建立科学的运行决策机制。

第六条 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市级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运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做好省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申请、拨付、回收和核算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临沂市应急转贷基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转贷业务运作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控制风险。

(五)负责对市内具备转贷业务能力的运营机构备案、业务培训和管理。

(六)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转贷基金进行拨付、回收、财务核算和管理。对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七)负责按要求报送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统计通报制度”,每月汇总市内各运营机构使用和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并报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级运营机构备案管理。

(八)负责成立应急转贷基金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对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基金的相关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评审会成员由运营机构管理成员和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组成。单笔转贷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根据业务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九)履行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应急还贷,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企业使用应急还贷基金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县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对成立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的县区,优先提供应急转贷业务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于市、县各部门推荐的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的转贷需求,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满足

第四章 转贷条件

第九条 使用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在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且生产经营正常,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达标。

(三)没有影响较大的涉诉案件、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和能力。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原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具备后续还贷能力,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等相关转贷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资金申请。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于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市级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调查市级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合作银行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信用状况、银行授信、放款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独立对风险作出研判,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调查并出具考察报告,报评审会评审。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级运营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等双方认可的相关转贷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评审会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要求,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确认是否同意运营机构提报转贷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基金。

第十三条 资金划转评审会批准后,市级运营机构3个工作日内落实资金,并在贷款到期当日向合作银行提供的账户汇入相应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及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并按转贷证明材料的承诺期限,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如期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将贷款资金足额划转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市级运营机构即时将转贷资金收回。

 

第六章 费率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费率,收取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单笔业务一般不超过10天,每日使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转贷金额的1‰。使用应急转贷基金超过10天的,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0.5‰的罚息,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

除资金使用费、罚息外,市级运营机构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市级运营机构应合理调控转贷基金规模,强化运作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率。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 市级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制度以及公司的内控监管制度,确保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基金安全,提高应急转贷基金服务质效。

第十七条 市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度,每月从资金使用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资金使用费收入的10%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规模的1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损失。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发放贷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向市级运营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市级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要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对恶意违约企业和个人,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实施惩戒。对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合作银行、转贷企业违反合作协议、承诺等约定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惩戒。

第八章 监督与审查

第二十条 建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的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召开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转贷服务工作总结、分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合作银行机构进行激励约束。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合理调整监管政策,指导合作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做到“应转尽转”。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负责健全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快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指导分支机构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审批、违反规定程序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19 临沂市财政局

电话:0539-8113011 监督电话:0539-8113065  传真:0539-8316690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安路7号玺悦大厦C座  邮箱:lyczjbgs@ly.shandong.cn

鲁ICP备10203123号-1 网站标识码:3713000049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31号 技术支持:市政府网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