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各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行政高效,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为全局中心工作服务;
(二)在领导授权和职责范围内严格督查,不替代职能科室和相关单位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反馈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注重实效,有查必果,对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跟踪落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要把督办事项的办理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层层传导压力,层层狠抓落实,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进一步树立言必信、行必果、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财政形象。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涉及财政工作事项完成情况。
2.市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情况。
3.征求意见件办理情况。
4.资金申请件办理情况。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6.上级部门交办及上级部门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市财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8.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9.局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10.市级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1.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答复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程序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登记交办。对上述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或局机关工作分工,明确落实目标、时限和责任科室(单位),对需要多个科室(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明确牵头或主办科室(单位),并及时立项登记、编号,转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二)承办落实。局各科室(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后,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及时落实承办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办理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或单位的,牵头方要负起主要责任,主动与协办方沟通,共同研究和商定措施办法;协办方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办理要求,及时向牵头方提交办理情况。
(三)督查催办。局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催办工作,承办科室(单位)要加快工作节奏,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不得积压,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上交矛盾,不得拖延办理时间。所有交办件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完,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再需延长的,要写出说明呈报局长签批同意。规定时限内完不成的,实行挂牌督办。
(四)审核呈报。承办科室(单位)在办理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提出书面办理意见或情况报告,办理意见或报告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分别签字后报送局办公室。科室(单位)将办理意见报送局办公室后,办公室要及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有关领导未提出否定意见即可注结。如果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指示转达承办科室(单位),由承办科室(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每件督查事项办结之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等一并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七条督查工作由办公室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催办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采取电话催办,发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科室或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科室和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挂牌督办。局办公室要对进度滞后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对承办事项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的,在全局予以通报。凡出现挂牌督办情况,要对承办科室(单位)在全年考核上做扣分处理。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八条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局内部考核范围。局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做好登记,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年办理督办件总量1-3名的,加3分;4-6名的,加2分。每月选取1—2篇优秀办理意见范文,年度考核每篇加0.25分。因超时限被挂牌督办的,每出现一次减1分,年内累加。督办件办理过程中不超时限,但有写错字、算错数的,每次分别减0.25分;其他如情况掌握不准、政策把握不准被局长退回重新办理的,每次减1分。对局长交办事项,未按时间完成的,每次减0.5分;完成结果不好被局长退回的,每次减1分。
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本科室(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被评为先进,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等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