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百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社会工作,立足职责职能,完善政策措施,为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和资金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激励措施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临民函〔2022〕30号),对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及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一是每年开展一次“沂蒙和谐”使者评选,纳入市级人才库;表现优秀的,向省级推荐参与“齐鲁和谐使者”评选,入选的纳入省级人才库。二是支持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中国社会工作网)登记的机关及事业编制之外、从事社会工作的持证社工,由所在单位按照初级社工1000元、中级社工2000元、高级社工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在招考招录社会工作岗位时,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根据证书级别,分别给予1-5分不等的加分。
针对您提出的“列支专项资金,建立长效经费投入机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建立长效经费投入机制,每年从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不少于2%(外省市在2%至5%不等)用于扶持社工站建设,并随着社工站建设推进,逐年提高列支比例,直至全覆盖,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一是当前受减税降费、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形势十分严峻,而民生等刚性支出有增无减,财政收支矛盾极为突出;按照上级要求,财政预算务必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基层“三保”暨县级财政平稳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预〔2022〕16号)要求,“除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民生政策之外,对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超出基层财政承受能力的民生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对市县政府自行出台的民生政策,以及受益范围、保障标准、实施期限超出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民生政策,严格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核。未经备案批准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在当前形势下,市级财政支持力度有限。二是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财社〔2022〕10 号)要求,“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从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资金用于社会工作站建设,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社会工作站建设不仅需要政府参与,还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吸引社会资金支持。下一步,市财政局在市级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筹措资金,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更好地服务社会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万事如意!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