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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16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其他]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资产评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月主席令第46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1.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

受理或退回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

出具审查结论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办结

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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