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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22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其他]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58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查看原文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502/t20150227_5029424.htm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查看原文http://www.ccgp.gov.cn/zcfg/mofgz/201707/t20170718_8541199.htm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查看原文http://www.ccgp.gov.cn/zcfg/mofgz/201401/t20140103_4650784.htm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7月省政府262号令,20181月修订)第五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19/1/4/art_10571_4407161.html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受理或退回

林庆鹏

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科长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实际情况

审查结论

林庆鹏

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科长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结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庆鹏

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科长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9-81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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