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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31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其他]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六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查看原文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有关规定要求

受理或退回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审查

有关规定要求

出具审查结论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办结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下达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吗?
回答: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上一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其他]
下一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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