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各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财政局的全面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局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按分工协助局领导工作或受局领导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 第四条 局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照AB角制度由相应的局领导代管,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参加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要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或存查。 第六条 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室的工作负责。各单位、科室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单位、科室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每项业务工作至少明确两人负责,实行AB角制度。 第七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科室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时刻铭记革命理想,牢记党的宗旨,不断增强担当意识、创新意识、开拓意识。 第九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准确执行财政政策,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十条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热情主动为单位、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对单位、企业和群众提出的符合要求的事项,要认真办理、按时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耐心解答、帮助完善,杜绝推诿扯皮,尽心尽力搞好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形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风气。努力学习理论、政策和财政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实事求是,开拓创新,雷厉风行,讲求效率,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团结,密切协作,做到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团结一致干事业。 第十四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闲聊、不迟到、不早退,严禁上班时间玩手机、网上购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炒股、玩游戏、吃零食、睡觉,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违反规定者,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机关干部形象。 第十八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局会议分为局机关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两类。局机关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县区财政局长会议以及市局各单位、科室召开的专业会议等。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公负责收集。局各单位、科室需向局党组会议汇报的事项,要提前3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安排研究。局党组会议研究内部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问题和有关表彰、奖惩事项时,人事科科长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审定签发。局党组会议研究其他工作,办公室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办公室整理后由局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对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需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向相关单位、科室发出督办通知单,有关单位、科室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办公室及时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和有关局领导,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相关副县级干部和科长。有关议题汇报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 第二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市财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局属企业负责人、各县区财政局局长等。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二十五条 全市县区财政局长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市局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及各县区财政局长。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业会议。由市局各单位、科室具体组织安排。参加人员为会议组织单位或科室有关人员、县区局的对口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各项规定,提倡开合并会、开短会、开视频会、讲短话。能通过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一律不开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规定,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严禁提高食宿标准,不得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花草水果、不制作背景板。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制度规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要保持良好的会风,不得迟到、早退,维护好会场秩序。会议研究事项涉密的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对市委、市政府和有关方面召开的会议,局长明确指定有关局领导或单位、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要严格按局长指示参加,不准缺席或找人替代。会后要及时汇报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各类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起草、审签按照《临沂市财政局公文起草审签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直接行文。严格执行精简文件各项规定,除规范性文件、指标类文件、政策性文件、请示报告类文件、工作指导类文件外,原则上不以局正式文件发文。严控资金分配指标文件数量,能合并下达的尽量合并下达,减少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事项。提倡发短文,除事关长远和全局发展规划外,文稿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科室一律不允许直接受理外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各类申请件,不得未经批准代表市财政局直接向申请单位答复办理意见。来文单位报送的各类申请件,一律先送局办公室受理,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批示,根据局长批示意见送发到有关领导和单位、科室办理。对不按程序报送的,局领导、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以市财政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对系统内部发布的公文,除机要和人事方面文件外,原则上在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上运行,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
第六章 休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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