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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329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1-07-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7-02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

第三条 奖励资金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支持煤、金、铁等重点矿种的矿山企业。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高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七)按省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地质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健全,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指标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并在省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指标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并在省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指标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并在省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已开展技术改造,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 奖励资金分为三个类别:一类500万元,二类200万元,三类1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800万元特殊奖励。

第八条 奖励等级根据矿山企业前三年度“三率”高于规定指标和资源节约利用效益情况确定。

第九条  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年度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报送申报材料。已获得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省级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内(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论证的项目预算,并结合年度预算,经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全程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侧重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审核、下达和资金监管;省国土资源厅侧重负责对奖励资金项目进行监管,对“三率”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指依法登记的采矿权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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