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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3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1-06-2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6-29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临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

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管理改革,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政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意见。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保障政府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二)会计集中核算遵循的原则

1、适度集中。

2、财务公开透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正确处理会计集中核算与单位财务管理关系。

4、搞好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5、先行试点,积极稳妥,逐步纳入。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范围

对业务繁杂、资金流量大的部门,在部门内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办公地点较为集中并且人员少、业务量和资金流量小的单位,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核算。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形式及要点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将会计核算业务由单位分散核算改为按大的部门集中核算,取消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集中核算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单位或项目分别进行核算。

(二)保持原单位“三个不变”。即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债权债务)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三)取消单位会计岗位,实行集中核算。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不再设立单独的会计岗位,只设立专职初审报账人员,配合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原来单位分散办理的会计事项和日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交由集中核算机构承担和办理。

(四)搞好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负责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进行记录、反映与核算;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建立备用金制度。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可根据需要,在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设立备用金。

(六)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为便于管理,各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

四、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与各单位的职责

(一)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的职责

1、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依照《会计法》行使单位会计机构职责。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对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2、依法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积极调度资金,保证单位的资金需要,不得截流、挤占、挪用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的资金。

3、协助、指导单位编报部门预算。

4、依法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及支出标准,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和反映会计事项。

5、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搞好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

6、办理单位各项缴拨款及各项资金收付、往来等结算。

7、按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考核工作,及时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汇总的会计报表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章。

8、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并负责保密。

9、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人员和各单位专职报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0、办理市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职责

1、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根据预算和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本单位的会计报表。积极配合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搞好财务活动分析。

4、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单位资金、资产备查台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并按月与集中核算机构账、卡核对相符。

5、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

6、负责本单位备用金的管理与核算。

7、支持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财务活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承担单位各项收支的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单位承担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会计集中核算的工作程序

(一)会计移交

各单位按照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规定的日期轧清账目,将全部资金及会计资料移交会计集中核算机构。

1、银行账户清理

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制定具体银行账户清理办法。各单位在会计移交前必须清理银行账户,并在规定的轧账日前将全部资金转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账户。

2、办理会计移交

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制定具体的会计移交办法。各单位按照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规定的日期进行轧账。在轧账前,单位应对债权债务、固定资产以及未办理完毕的收支事项进行清理,并依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对单位现行科目进行分解、归并,并编制截止轧账日的会计报表、移交清册、科目余额表等移交资料。

(二)建立备用金制度

1、单位取消银行账户后,根据需要经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批准设立备用金。备用金用于对个人除统发工资外的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日常接待开支等零星支出。

2、备用金额度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根据单位日均资金需求量的一定天数核定,一般3-5天。

3、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备用金管理办法。

(三)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建账

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按照单位性质和移交资料,分别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

(四)单位结报业务程序

1、各单位要确定财务审批人和专职报账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事项和收支、往来结报工作。单位财务审批人、专职报账人员名单、财务审批人的签字式样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备案。

单位的专职报账员的基本要求:⑴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定;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各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单位资金余额情况安排收支,向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办理收支结报、往来款项结报、固定资产增减结报等会计事项。

3、单位的各项收入按规定直接缴入国库、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账户,并向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办理结报。由备用金支付的各项支出,结报后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按结报额补足备用金。

4、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根据有关财政直接支付的要求及程序办理结报。

5、单位报账会计办理结报业务,应对原始单据依法初审,并按收付性质进行整理、归类,进行结报。

6、单位结报完成后,对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返回的结报单回执妥善保管,作为单位备查、登记台账的依据。

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计报账工作规则。

(五)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衔接

1、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在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授权批准的用款额度内,按照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程序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并进行记录、反映和核算。

2、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返回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录、反映与核算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六)基建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

1、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预算在下达项目建设单位时,同时抄送有关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备案。

2、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对建设项目管理费和工程费分别设账进行核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进行支付、结报、核算。

3、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和建设工程进度经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向财政部门提报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指标向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办理资金结报或支付。

4、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费和工程费分别设置备查台账,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财务收支进行控制和监督。

5、对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应负责督促其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将资金存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账户,实行统一核算。

6、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按财政直接支付的要求办理。

7、基建项目中属政府公共投资的项目,按《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会计集中核算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深化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实和加强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所在部门负责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实施;编制、人事部门牵头对集中核算机构的定编、定员,保证集中核算机构建设的需要;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制定的有关具体银行账户清理办法、会计移交办法、备用金管理办法、会计报账工作规则、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报市财政局备案;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纳入集中核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配合,对拒不撤消银行账户或明撤暗不撤或边撤边设,搞“体外循环”的,要视同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时间安排。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先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单位,清理撤销单位银行账户,将有关会计资料移交集中核算机构,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分别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在摸取经验的基础上,明年1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市直单位分期分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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