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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0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0-11-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10-11-30   作者: 点击数: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现就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一)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依法收取的费用。主 要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排污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专 业考试考务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务费、煤炭含硫量分析、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环境保护部门所属学校收取的中 等职业学校学费、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等。

(二)环境保护系统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环境保护部门及 所属单位利用占有的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政府权力向社会提 供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主要包括:利用刊物、电视(影)、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利用人力资源、资质、技术与知识资源等开展技术咨询、环境保护资料(设计)审查、环境保护等级评审(定)、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检(勘)测检验、环境工程审查验收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权力开展强制性行业培训和行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闲置场地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收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 环境保护系统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环境保护部门及所属单位将所占有的各种形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以及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主要 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出让、处置收入;车辆、专用环境保护设施(仪器、试剂、容器等)等办公或专用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处置收入;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现金、债券、股权等资产直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环境保护系统罚没收入。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收入以及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五)环境保护系统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环境保护部门及所属单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六)环境保护系统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环境保护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利用行政权力集中的所属单位的收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梳理,凡属于上述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要求,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二、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管理

(一) 规范征缴程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收取各类非税收入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 书”;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对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环境 保护部门要按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

(二)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要求,对财政票据实行严格管理。一是设置财 政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登记和销毁等工作。二是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是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单 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严禁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 金往来结算收据”、作废票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三是强化财政票据内部缴销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领购财政票据,定期 (月或季)组织清查和盘点,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财政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数额 对应一致。四是认真清理已停止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和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三) 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一是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国家和省依法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不得随意取消或停止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各级环 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项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随意减免应缴相应 级次的非税收入。对应征不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缴入上级财政。二是严格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 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号)设立和使用资金账户,严禁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严禁把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 为过渡账户使用。三是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缴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直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通 过征管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自动分 成。对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的各类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拒绝接受,并责成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纳。四是严格实行综合预算管 理。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非税收入。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征缴工作

各 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环境保护部门非税收入征缴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工 作给予积极指导,主动协调代收银行,帮助环境保护部门及时解决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加强系统内非税 收入征管人员和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严禁滞压、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与省环境 保护厅要加强对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 非税收入征缴、银行代收和票据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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