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09〕116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全省民政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现对民政系统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全省民政系统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彩票发行费收入。
(一)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依法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殡葬收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政府性基金。指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民政系统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民政部门及 所属单位利用占有的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政府权力向社会提 供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主要包括:利用刊物、影视制品、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利用人力资源、垄断资质等开展对外咨询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权力开展强制性行业培训和行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闲置场地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收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 民政系统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将所占有的各种形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以及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主 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出让、处置收入;车辆、设备等办公或专用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处置收入;利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 直接开展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现金、债券、股权等资产直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 偿使用收入。
(五)民政系统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六)民政系统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民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利用行政权力集中的所属单位的收入。
(七)民政系统彩票发行费收入。指民政部门所属福利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福利彩票发行费。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梳理,凡属于上述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要求,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二、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管理
(一)规范征缴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 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代 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对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民政部门要按月及时 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
民政部门提取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福利彩票发行费,要按照彩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二)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要求,对财政票据实行严格管理。一是设置财政票 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登记和销毁等工作。二是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是征收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单位)出具 的唯一合法票据,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严禁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 据”、作废票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三是强化财政票据内部缴销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领购财政票据,定期(月或季)组织 清查和盘点,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财政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数额对应一致。四是 认真清理已停止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和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三) 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一是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国家和省依法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不得随意取消或停止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各级民 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项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随意减免属于本级的非税收 入。对 应征不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缴入财政。二是严格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 规定》(鲁财库〔2003〕19号)设立和使用资金账户,严禁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严禁把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过渡账户使用。三是严格执行非 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缴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直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通过征管系统实现自动分成。对未通过非 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的各类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拒绝接受,并责成相关民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纳。四是严格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改 革要求,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非税收入。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民政系统非税收入征缴工作
各 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民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民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指 导,主动协调代收银行,帮助民政部门及时解决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加强系统内非税收入征管人员和票据管 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严禁滞压、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与省民政厅要加强对全省民政系 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对非税收入征缴、银行代收和票据使用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