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10〕67号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我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土地闲置费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标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执收。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认定闲置土地,核定土地闲置费数额,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闲置费收缴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土地闲置费收缴通知书》应当载明闲置土地位置、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价款(或划划拨土地价款)、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缴款时限及方式、滞纳金缴纳约定等。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闲置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缴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含滞纳金,以下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具体征收部门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编码,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执收时,依据《土地闲置费收缴通知书》,向土地使用权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缴款人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就地直接缴纳。
第九条 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理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土地闲置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工作需要,核定土地闲置费支出预算。土地闲置费支付应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收缴土地闲置费的方式违法处置应收回闲置土地,不得擅自批准土地闲置费及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定期(每季末)将土地闲置处置及土地闲置费征缴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度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足额征缴及合理使用。
对违反规定减、免、缓及截留、坐支、挪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未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应收不收及未足额征缴的地方,一经发现,省级国土、财政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直接督办、查处,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并相应核减该市下年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市土地闲置费征缴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