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促进妇女创业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我市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全市的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0〕12号)等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
全市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体系,优先发放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万元之内。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二、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信誉好,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并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10万元。
四、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企业。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妇女的经营情况,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般为一年),贷款可提前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因经营需要确需继续贷款的,在按期偿还贷款的前提下,经贷款银行重新审查同意后可办理重新贷款手续。
二、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扶持政策只对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微小企业。
一、对妇联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女性创办、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带动妇女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三、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
一、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由借款人所在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需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二、城市社区妇女贷款、妇女创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可采取保证、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须具备的条件:
1、保证人保证
(1)自然人保证:保证人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借款保证人的各项条件,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资收入且在贷款银行或其他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非借款人家庭成员。国家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保证,应出具所在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和银行代发工资卡号码;非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证的,须同时出具所在单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收入证明。
(2)企业法人保证:其信用等级必须是A+级(中小民营企业乙级)以上(含),且具有充足的保证能力,即以企业净增产减已对外担保的剩余额大于本次贷款额。保证人出具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同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无欠税证明和同意担保承诺书、银行贷款卡及企业会计报表。
2、质押保证
(1)以银行承兑汇票、国债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进行质押,按有价证券的90%进行折扣。
(2)以投保人的寿险保单进行质押,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90%申请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
农村妇女提供反担保除采取上述办法外,也可以采取3人以上小组联保等方式。
三、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大力推广贷款申请人信用、互保、多人联保等做法,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反担保形式。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持户籍或创业所在村妇代会或社区妇联(妇代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妇联组织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后报县(区)妇联。
二、贷款资格审核。县(区)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并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收到贷款材料后,会同财政、经办金融机构联合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对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额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发放贷款。各县区妇联、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尽量简化手续,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形式,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到经办金融机构现场集中办公。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贷款申请,由担保机构与借款人推荐的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由经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需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手续齐备后,由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贷款。
四、贴息。对于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微利项目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利息按先交后返的办法,先由借款人垫付,借款人还清贷款后,由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拨款,经办金融机构一次性返还到借款人账户。
五、还贷。借款人借贷完成后,自贷款到达本人账户之日后一个月起,于本月的20日至30日向贷款银行偿还当月借款利息。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根据贷款银行《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要求,偿还本金。
六、贷款追偿。对贷款逾期超过30天以上,经办金融机构无法回收并由担保机构代偿的,妇联、担保机构要共同催收,直至使用法律手段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补充调配、使用监督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申报工作,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平台,做好城乡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审核。对经妇联组织审查合格的借款人,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手续。
三、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
四、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城乡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高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妇联组织等单位,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各级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二、实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考核责任制。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妇联把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与贷款使用的综合效益、贷款回收率和代偿率等情况,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并在全市通报。
三、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未能按时偿还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清查回收;当逾期贷款超过贷款总量的2%以上时,担保机构要暂停提供担保,待贷款完全清收后,担保机构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妇联组织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财政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贷款和担保基金损失的,除追回相关资金、停拨办公经费外,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