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7日,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工〔2020〕7号)。为便于市直部门、市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实落地,现就《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山东省供热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2017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临沂市供热条例》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2019年9月1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心城区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淡季储煤补助及供热企业收益互补办法》(临政办字〔2019〕91号),明确规定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淡季储煤补助及供热企业收益互补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市国资委配合。在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临沂市城区居民供暖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市住房城建建设局、市国资委和市供热服务中心等3个部门的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形成了《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3条。
第一章 总则,1-3条。本办法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供热分户计量、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补贴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居民供热企业是指已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直接为市中心城区居民提供冬季集中供热的企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4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绩效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企业供热工作的考核评估,负责民营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申报、审核等具体事务,提报民营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国有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申报、审核等具体事务,提报国有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预算申请。
第三章 预算编制,5-8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上年度热季供热工作考核评估、供热企业亏损(国有企业政策性亏损核定由国资委负责、民营企业政策性亏损核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报补贴资金预算申请,编制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提报的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财力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9-14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民营供热企业、国有供热企业申报上年度补贴资金,分别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意见函。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资金拨付意见函,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的意见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供热企业。补贴资金分配按照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额、供热工作考核、成本控制分别占75%、15%、10%的比例,进行因素法分配。
第五章 绩效管理,15-17条。补贴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是绩效运行监控主体,供热企业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牵头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民营供热企业、国有供热企业编制奖补资金具体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补贴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按照事前预算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18-21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供热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22-23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政策文件:临财工〔2020〕7号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