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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4-000013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1-1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23-11-13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临沂市财政局起草了《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2021年2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出台,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对资产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我们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文件,参照省级及相关市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了市管办等相关部门和局内相关单位科室的意见,并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产自用、对外租赁、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监督检查、附则共7章44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含内容、基本原则、使用方式、职责权限等。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政府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资产自用、对外租赁、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

(二)资产自用。明确了资产登记入账、清查盘点、日常管理等行为的相关要求。

(三)对外租赁。明确了资产对外租赁相关要求,包括不得对外租赁的情形、对外租赁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外租赁中特殊事项要求等内容。

(四)对外投资。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要求及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需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可自行决定采取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

(五)对外担保。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担保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提供担保。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

(六)监督检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违规情形。

附则。明确了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涉及资产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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