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说明
加快钢铁、焦化等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相关行业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和省、市陆续出台了系列支持政策。为了便于广大企业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我们按照“全面、简练、准确、方便”的原则,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性停产、关闭、搬迁的财税、社保、土地等方面主要优惠政策进行了搜集整理。由于政策内容不断推陈出新,本汇编收集政策依据的时效性也将发生变化,凡有新的规定代替本汇编有关政策依据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0一九年八月
企业政策性停产关闭搬迁有关支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困难企业减免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非淘汰类产业,全面、连续停产或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且停产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2、去产能调结构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名单由省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非名单内的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3、支持钢铁、地炼、焦化行业优化布局、产能整合、产能整合实现高质量发展政策。自2019年起5年内,产能整合转移钢铁企业、退出焦化产能企业、产能整合转移地炼企业符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107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对钢铁、地炼企业产能整合转移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搬迁费用扣除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各类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具体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政策。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3、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政策。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政策
1、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市里下达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可统筹用于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关闭等补助。
2、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政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目前,省财政对列入省级转型升级计划的地炼、钢铁、焦化、化肥4个行业出台了奖励政策,奖励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其中:地炼企业每吨产能奖励10元,钢铁企业每吨产能奖励50元,焦化企业每吨产能奖励45元,化肥企业每吨产能奖励190元。
(二)支持企业退城进园政策。《临沂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5〕22 号)规定:推动中心城区内现有钢铁、钢管、电解铝、铸造、焦化、陶瓷、热电等企业统一向专业园区布局。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三)税收返还政策。自2019年起5年内,产能整合转移钢铁企业、退出焦化产能企业、产能整合转移地炼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期满后,企业上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分成部分,通过预算安排全部用于支持企业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项目建设。
三、社会保险政策
(一)保险费缓缴政策。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欠费滞纳金。
(二)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创建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四)钢铁、地炼、焦化行业优化布局及产能整合职工安置政策。严格落实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等托底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再就业帮扶、退养人员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完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切实做好企业原有职工内部转岗、内部退养、劳动合同解除等工作。企业因产能退出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产能指标转让收入和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并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不得作为债权人追诉标的执行,确保资金顺利拨付。参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的比例给予稳岗返还。对招用因产能整合转移而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其他转型发展项目,要优先安置参与产能整合企业待岗职工。
四、钢铁、焦化、地炼行业优化布局及产能整合企业土地开发和供给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钢铁行业优化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关于推进全省地炼企业产能整合转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关于推进全省焦化行业产能压减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144号)规定:鼓励相关市对钢铁行业优化布局、地炼企业产能整合、焦化行业产能压减转型升级等产能退出企业土地,在依法完成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达标后进行集中收储,按照开发需求和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部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持企业,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钢铁、地炼、焦化企业就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类行业的,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钢铁、地炼、焦化企业原有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