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士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上的改扩建新建项目缓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日期调整为项目建设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的建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竣工后,应当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在项目竣工前拨付到位。目前,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调整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18年起,我市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降为零,有效期3年。2020年以来,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政策仍继续执行,并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恢复原标准。
感谢您对市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万事如意!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