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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29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等的处罚 [其他]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等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资产评估法》(2016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1.htm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令第86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第六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查看原文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1工作日

受理或退回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1个工作日

出具审查结论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办结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18个工作日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阚洪义^刘伟

会计科^监督办

科员^科员

会计科^监督办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评估机构未备案怎么办?
回答: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其他]
下一条: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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