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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28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其他]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资产评估法》(201672日主席令第4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1.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受理或退还

阚洪义

会计科

科员

会计科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出具审查结论

阚洪义

会计科

科员

会计科

办结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下达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阚洪义

会计科

科员

会计科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的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怎么办?
回答: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等的处罚 [其他]
下一条: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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