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1.htm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无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
无 |
受理或退还 |
阚洪义 |
会计科 |
科员 |
会计科 |
审查 |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
无 |
出具审查结论 |
阚洪义 |
会计科 |
科员 |
会计科 |
办结 |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
无 |
下达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阚洪义 |
会计科 |
科员 |
会计科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的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怎么办?
回答: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