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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其他]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查看原文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54.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

受理或退回

王烨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科长

监督办

审查

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实际情况

出具审查结论

王烨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科长

监督办

办结

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烨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科长

监督办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违反此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吗?
回答: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其他]
下一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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