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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其他]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其他]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月修订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94.htm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10月财政部令第70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flfg/2012-10/30/content_2253708.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受理或退回

刘自娟

临沂市财政局综合科(原票据科)

科长

综合科(原票据科)

审查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

审查结论

刘自娟

临沂市财政局综合科(原票据科)

科长

综合科(原票据科)

办结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自娟

临沂市财政局综合科(原票据科)

科长

综合科(原票据科)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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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0539-81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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