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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36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0-10-2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2010-10-28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参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1992]574号)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借鉴外地经验,结合临沂实际,我们制定了《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是安排固定资产更新预算和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依据。单位固定资产达不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一般不予安排更新计划。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报废年限。对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专业性设备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部门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备出厂规定等另行制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应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附: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一、通用设备分类

最低使用年限

  1、机械设备

12年

  2、动力设备

15年

  3、传导设备

21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轿车类

8年

小排量面包车、客货车

6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计算机、小型机、服务器、交换设备

7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6、工业炉窑

10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12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20年

       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6年

        电视机、传真机、空调、电冰箱

10年

        摄影、摄像设备

10年

        电开水器  

5年

        洗衣机

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9、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6年

      输电线路

32年

      配电线路

15年

     变电配电设备

20年

  10、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10年

  11、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7年

   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20年

        燃气

20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3、房屋


       非生产用房

40年

       简易房

9年

   14、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50年

       其他建筑物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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